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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后的劳动合同未交付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签字后的劳动合同未交付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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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先生于2025年2月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A公司未将其中一份文本交付赵先生。赵先生前来人社部门咨询,能否以此为由向A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该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由此可见,二倍工资是针对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但“劳动合同未各执一份”并不等同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赵先生与A公司已就合同条款形成合意并完成签字盖章程序,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即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瑕疵。A公司违反交付合同的法律义务,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在签字盖章后发还给自己一份,如遇侵权,可向人社部门投诉,由人社部门责令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浙江省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纠错】责任编辑:邓小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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